(2017)陕0825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3772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韩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诉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暂时无法找到送达,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艳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