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母文超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母文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275号移送执行部门: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母文超,男,生于1995年8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剑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母文超犯抢夺罪、盗窃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4)剑阁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母文超在金融机构无银行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登记,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地产信息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经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证实其在户籍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学 斌审判员 蒲 玉 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义昌(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