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08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王万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46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王万军,曾用名王红子二,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2011年6月3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凌晨O时许,被告人王万军在海口市××区国兴大润发地下停车场入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给购毒人员郑重泰。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万军处缴获毒资人民币100元,手机1部;从郑重泰处缴获毒品1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万军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万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包(海洛因0.06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李丽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怡书 记 员 冯微微速 录 员 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