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5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发岗与李金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岗,李金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1489号原告:张发岗,男,1973年3月5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刚,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书,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凯,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住所地:广平县东城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董志斌。原告张发岗诉被告李金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发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发岗负担。审 判 长  李世钧人民陪审员  朱兴明人民陪审员  张连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建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