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冯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冯成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28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北京路西段8号。负责人:胡腾。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远开,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6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冯成文,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7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冯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秀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