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琴与巫德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巫德平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856号原告张琴,女,藏族,生于1987年2月20日,户籍住址:四川省平武县,现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巫德平,男,汉族,生于1994年1月10日,户籍住址:四川省泸县。原告张琴与被告巫德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琴于2017年7月20以被告已将欠款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诉。本案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计54元,由张琴负担。审判员 文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