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洁燕与周腊梅、杜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燕,周腊梅,杜金平,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705民初2893号原告:陈洁燕,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代理人:朱飞,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腊梅,女,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杜金平,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纺织服装工业城(泛美服饰)4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700581537008B。法定代表人:杜金平,董事长原告陈洁燕诉被告周腊梅、杜金平、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洁燕的委托代理人朱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腊梅、杜金平、泛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洁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周腊梅和被告杜金平立即共同支付给原告所欠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金40万元,年利率10%计算),违约金2万元;2、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周腊梅和被告杜金平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原告对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铜陵纺织服装工业城(泛美服饰)1栋-5栋(铜房2012字第05603、05602、05601、05600、05599)】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周腊梅和被告杜金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5日,被告周腊梅以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年利率10%,利息六个月一付,到期利随本清。若违约应支付借款本金5%的违约金,出借人追索欠款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若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签约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为保证合同履行,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用其所有的铜陵纺织服饰工业城(泛美服饰)1栋-5栋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被告,但被告未按期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周腊梅、杜金平、泛美公司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周腊梅和被告杜金平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5日,周腊梅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4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4日,年利率10%,利息六个月一付,到期利随本清。若违约应按借款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出借人追索欠款发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杜金平任法定代表人的泛美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泛美公司还以其所有的铜陵纺织服饰工业城(泛美服饰)1栋-5栋房产提供了抵押担保。上述担保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但是抵押房产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周腊梅的委托将40万元打入案外人安徽裕源融资理财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账户,当日,周腊梅出具了收到40万元的收条。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借期内的利息,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均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营业执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授权委托书、收条、转账凭条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周腊梅签订借款合同,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周腊梅即应依约支付利息、按期偿还本金。现借款期限届满,周腊梅未偿还本金,显属违约,原告诉请其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按借期内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和20000元违约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杜金平、周腊梅作为夫妻,应当就借款本息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泛美公司应当依据《保证合同》对周腊梅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其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后,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的抵押权并未生效,对相关抵押物原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杜金平、周腊梅经合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腊梅和被告杜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洁燕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金40万元,年利率10%计算)和违约金20000元;二、被告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陈洁燕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照8682元,减半收取4341元,由被告周腊梅、杜金平、铜陵泛美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 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