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民终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段海峰、李中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海峰,李中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22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海峰,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谢慎之、赵方莉(实习),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秋,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刘玉杰,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海峰与被上诉人李中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段海峰于2017年3月6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所签租赁协议无效,要求返还所交租赁费153000元及利息。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豫1403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段海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7年6月15日本院立案受理。后段海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且对方当事人同意,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2017)豫1403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准许段海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均由上诉人段海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利民审 判 员  李念武代理审判员  宋德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