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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执监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素云执行监督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素云,河南省陈州酒业有限公司,周口盛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周口盛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监441号申请执行人:王素云,女,196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交通中路**号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127011965********。被执行人:河南省陈州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产业集聚区三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4072606-9。法定代表人:宋云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口盛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变更为周口盛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八一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1633760H。法定代表人:陈光伟,该公司经理。王素云与河南省陈州酒业有限公司、周口盛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该案长期未结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川民初字第01502号民事判决由西华县人民法院执行。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西华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金山审判员  胡全新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