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朱向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向东,刘占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307号申请执行人:朱向东,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灯具批发商。被执行人:刘占营,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朱向东与刘占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39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朱向东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占营给付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刘占营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占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占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向东申请执行的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占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少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