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3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献印与张献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印,张献影,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3952号原告:张献印,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张献影,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第三人: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滨江路(岷江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2660278171W。法定代表人:陈永碧。原告张献印诉被告张献影、第三人濮阳市聚鑫运输有限公司、乐山市福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张献印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献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张献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献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新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