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5民初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1028号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叶佳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杜某某,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霍山县佳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传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