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3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浙XX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浙XX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39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南平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龚西城,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胡丹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因与被上诉人浙XX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于2017年7月14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浙XX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4元,减半收取8227元,由山东菏泽黄河工程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明贵审判员 陈 剑审判员 崔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佳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