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与霍州阿瓦山塞饭店执行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霍州市阿瓦山寨饭店,任议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执12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科技路x号x。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霍州市阿瓦山寨饭店。住所地:霍州市桥西街。经营者:任议飞,该饭店负责人。被执行人:任议飞,男,身份证号1401021****xxx0817。本院依据生效的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任议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议飞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议飞、霍州市阿瓦山寨饭店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耿皖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