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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9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孟州市德众保税投资有限公司与师清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州市德众保税投资有限公司,师清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957号之三申请人孟州市德众保税投资有限公司,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师清山,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民谷初字第00104号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师清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师清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师清山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红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