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赵玉新与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新,翟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玉新,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代理人:马凤霞,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翟爽,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赵玉新与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翟爽在龙山国际有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翟爽位于X小区X区X号的车位,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