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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赵玉新与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新,翟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玉新,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代理人:马凤霞,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翟爽,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赵玉新与翟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翟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翟爽在龙山国际有车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翟爽位于X小区X区X号的车位,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