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勇与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南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5民初3467号原告:张勇,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奇富,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杨诗敏,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南翔,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与被告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南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勇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勇与被告重庆益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南翔买卖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小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