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7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孟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孟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7944号原告:慈溪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桃园中路73号。组织机构代码:07920475-0。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波,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晶,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孟达,男,197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孟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已在诉讼过程中与被告达成和解,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并申请将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将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