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8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陈美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陈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842号之二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58404485-8。主要负责人:李俊峰,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陈美华,女,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赣0981民初8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陈美华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美华的银行存款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平审 判 员 江 岚人民陪审员 熊耀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