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798号原告:刘某,女,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倪某,男,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言青审 判 员 孙 敏人民陪审员 蔡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