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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青海玲珑伟业无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海鹏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玲珑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海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927号原告:青海玲珑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昆,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海鹏,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原告青海玲珑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海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青海玲珑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海玲珑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玲珑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5元,减半收取2837.5元,由原告青海玲珑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隆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