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双庙乡双庙村委后寨8队全体村民与驻马店市烟草公司平舆县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双庙乡双庙村委后寨8队全体村民,驻马店市烟草公司平舆县分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171号原告:平舆县双庙乡双庙村委后寨8队全体村民。诉讼代表人:王贵田,男,1949年2月19日出生,住平舆县。诉讼代表人:王留涛,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诉讼代表人:张文生,男,1959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徐德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平舆县分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南段东侧。法定代表人:翟中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国富,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林森,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双庙乡双庙村委后寨8队全体村民诉被告驻马店市烟草公司平舆县分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平舆县双庙乡双庙村委后寨8队全体村民负担。审 判 长 崔新民审 判 员 王晓颖人民陪审员 周新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文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