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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汪某、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汪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大冶市。法定代表人冯某,局长。被执行人汪某。被执行人宋某。申请执行人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汪某、宋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汪某、宋某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冶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冶卫计征决﹝2015﹞第111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