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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1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春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19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欣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陈玉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春明,男,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杰,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欣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春明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4191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春明价值357593元以内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欣世纪投资有限公司���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中欣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春明价值357593元以内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2308元,由被申请人李春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莫荻书 记 员  杨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