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青岛摩天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执57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甘霖,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海霸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波,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摩天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思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青岛市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33784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将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阶段性终结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强显祯审判员 王熙中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树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