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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义则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则,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6民初2163号原告:李义则,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2年4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金花,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0年4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原告李义则诉被告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义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金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义则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许原告李义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义则负担。审判员  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