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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金彩、李昌借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彩,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金彩,女,1941年4月2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李昌,男,1986年11月26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金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昌民间借纠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李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昌向本院报告了两套房产,申请人也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对其中一套房产进行限额查封。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为40万元及利息63555.56元和从2016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254元和执行费6853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