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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3375东台市援和不锈钢加工厂与燕俊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援和不锈钢加工厂,燕俊喜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375号原告:东台市援和不锈钢加工厂,住所地在东台市溱东镇周黄工业园区**号。负责人:董慧,该厂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男,该单位员工,住兴化市。被告:燕俊喜,男,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原告东台市援和不锈钢加工厂与被告燕俊喜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援和不锈钢加工厂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援和不锈钢加工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援和不锈钢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台市援和不锈钢加工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钰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