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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沈云芳与谭惠莲、罗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云芳,谭惠莲,罗保林,临海市丰诚日用百货商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632号原告:沈云芳,女,194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谭惠莲,女,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现住。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告:罗保林,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被告:临海市丰诚日用百货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继光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2000100263。代表人:罗保林。原告沈云芳为与被告谭惠莲、罗保林、临海市丰诚日用百货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谭惠莲、罗保林、临海市丰诚日用百货商行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利息40765元,并要求继续支付至履行完毕之日。事实和理由:三被告以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10月18日、2016年3月27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万元、85000元、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息分别为21%、21%、20%。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此,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谭惠莲、罗保林已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现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20日以被告人谭惠莲、罗保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另外,原告就本案借款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列入起诉书人员名单中,本案经审查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云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