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晋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晋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172号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道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晋功,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华彬会计事务所职工,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晋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玮琳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