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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3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晋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晋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3民初1172号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道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日剑,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丽,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晋功,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烟台华彬会计事务所职工,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霞,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晋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烟台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玮琳人民陪审员  付 倩人民陪审员  初善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迟卓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