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魏亚晋与王保华、王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晋,王保华,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魏亚晋,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保华,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忠,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万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给付申请人178420元,违约金3568.40元,案件受理费3939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6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王忠所有的奥迪牌汽车。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权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