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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执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魏亚晋与王保华、王忠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亚晋,王保华,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913号申请执行人魏亚晋,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保华,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王忠,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万民初字第022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给付申请人178420元,违约金3568.40元,案件受理费3939元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6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王忠所有的奥迪牌汽车。执行长  刘振宗执行员  王增新执行员  马长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权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