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孙正秋、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秋,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孙正秋,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牟劳人仲案字(2017)第077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恒邦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井友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