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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严明与CHENYI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CHENYI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47号原告:严明,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CHENYI(XX),男性,1959年12月4日生,住法国(BERCYINSTITUTE)。原告严明与被告CHENYI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严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明负担。审 判 长 蔡 勇审 判 员 吴 翔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