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严明与CHENYI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明,CHENYI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初47号原告:严明,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被告:CHENYI(XX),男性,1959年12月4日生,住法国(BERCYINSTITUTE)。原告严明与被告CHENYI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严明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明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明负担。审 判 长 蔡 勇审 判 员 吴 翔人民陪审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