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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国光、黄智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光,黄智勇,余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9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光,男,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科保、刘璐,系北京大成(福州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黄智勇,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余金萍,女,197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执行刘国光与黄智勇、余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本院在诉保阶段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智勇、余金萍名下共有的位于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东门新村三路189号1-6层自建房的房屋产权(权证号:20120558号),现已自动转化成执行阶段的查封措施,申请执行人刘国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司法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书锋执行员  钱苏闽执行员  叶大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宇新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