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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民终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华亭县第一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华亭县第一中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民终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住平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亭县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某,陕西标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某因其与华亭县第一中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亭县人民法院(2017)甘0824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以就上诉事项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厉审判员白皎洁代理审判员杨振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许小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