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振军与刘红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军,刘红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89号原告:崔振军,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涛、杨庆贺,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霞,女,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萍,女,汉族,1973年8月19日出生,住孟州市,系刘红霞的妹妹。原告崔振军与被告刘红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崔振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崔振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振军承担。审 判 长 康秀丽审 判 员 陈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新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