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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某与覃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覃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165号原告:武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胜,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溆浦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功金,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告覃某父亲。原告武某与被告覃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安安审 判 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