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1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武某与覃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覃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4民初1165号原告:武某,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胜,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溆浦县三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覃某,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功金,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系被告覃某父亲。原告武某与被告覃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武某承担。审 判 长 张安安审 判 员 李 平人民陪审员 黄全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