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执20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孔令帅与XX龙、孔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令帅,XX龙,孔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20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孔令帅,男,1976年3月5日生。被执行人:XX龙,男,1983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孔祥敏,男,1979年7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孔令帅与被执行人XX龙、孔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XX龙结欠原告孔令帅借款43000元,被告孔祥敏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XX龙、孔祥敏于2016年4月29日前支付原告3000元,分别于2016年5月15日前、2016年6月15日前、2016年7月15日前、2016年8月15日前、2016年9月15日前、2016年10月15日前、2016年11月15日前、2016年12月15日前支付原告2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各支付原告5000元,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5000元,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前、2017年3月15日前、2017年4月15日前、2017年5月15日前、2017年6月15日前、2017年7月15日前、2017年8月15日前各支付原告2000元。二、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XX龙、孔祥敏共同负担,于2016年4月29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孔令帅。三、如两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两被告未支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43438元,执行费552元,共计439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亦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吴中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同时委托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至邳州市房产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查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EMS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504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申请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嵇建平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辛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