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财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解维国与屈瑞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维国,屈瑞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72号申请人:解维国,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张强,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屈瑞丽,女,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解维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屈瑞丽所有的位于铜山新区拉斐尔大街1#-6-302室房产。申请保全价值为50万元。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屈瑞丽所有的位于铜山新区拉斐尔大街1#-6-302室房产。保全价值为5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广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