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吉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吉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787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燕,女,生于1981年9月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女,生于1979年1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向吉会,女,生于1976年3月19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吉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椿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