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与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25号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经营场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乌奇公路西侧(哈中门面)。经营者:罗树宏,该经销部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世权,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守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珍,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5.80元(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已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2.90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922.9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联汇门窗经销部。代理审判员 毛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