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1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德福与郑志敏、郑清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福,郑志敏,郑清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1427号之一原告:黄德福,男,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郑志敏,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郑清香,女,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福与被告郑志敏、郑清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庆红审 判 员  阳 剑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