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终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云兰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云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行终4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云兰。委托代理人孙亚明(系吴云兰丈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202号。法定代表人陆昊,省长。委托代理人迟长昕,黑龙江农垦总局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波,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云兰因诉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下称省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初3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18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上诉人吴云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亚明,被上诉人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迟长昕、王波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26日,八五三清河二小领导班子根据吴云兰工作表现和态度作出吴云兰为编余人员的决定,并于次日的教职工大会上宣布了编余人员名单。吴云兰认为学校领导在此问题处理上存在打击报复的违纪问题,不服编余决定,多次上访并提起劳动仲裁。2016年9月20日,吴云兰通过邮政快递,邮递了《行政追查书》,提请省长“对黑龙江省农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件依法实行行政追查,并查办此事,还吴云兰一个公道。对那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官员按纪律处分条例予以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后于10月10日又通过邮政快递邮寄了《行政彻底追查报告》。省政府于2016年10月8日收到吴云兰邮寄的《行政追查书》,经初步审查,吴云兰所反映事项发生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属八五三农场,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省政府通过信访程序转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处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于2016年10月13日将该信访事项录入黑龙江省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并通过系统逐级交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管理局八五三农场处理。2016年10月18日,省政府收到吴云兰邮寄的第二封信访信《行政彻底追查报告》,因前后两封信件属同一主体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因此按一个信访事项处理。八五三农场接到系统交办的该信访事项后,安排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社保局对吴云兰反映问题进行调查。经调查,吴云兰反映事项已经过三级信访终结,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不再受理的决定,并于2016年11月21日通过信访系统告知吴云兰。原审法院认为,吴云兰请求省长履行“对黑龙江省农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件依法实行行政追查,并查办此事,还吴云兰一个公道;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官员按纪律处分条例予以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职责,该诉求不属于省政府法定职责,属于信访事项。省政府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将吴云兰信访信件转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处理,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吴云兰申请省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请求判令省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省政府不作为违法之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吴云兰的诉讼请求。吴云兰上诉称:1.一审庭审时,省政府负责人未到庭,也未派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一审法院应缺席判决。2.上诉人是要求省政府认真查办违纪人员,查处违法违纪是省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本案并不是信访案件。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省政府不作为违法,并由省政府责令八五三农场落实上诉人教师待遇,按国家正式教师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教师待遇,督促八五三农场赔偿上诉人因主张权利发生的所有费用。省政府答辩称:吴云兰以信件方式向省政府提出投诉请求,属于信访事项,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结合本案事实,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云兰投诉事项是否是省政府的法定职责。《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吴云兰向省政府邮寄书面材料,请求省政府依法对农垦系统官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进行行政追查、追究,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吴云兰申请事项属于前述规定的信访处理事项,省政府按信访事项转交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处理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本案原本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吴云兰的起诉,原审判决驳回吴云兰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指正。但是,鉴于吴云兰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不能做出对上诉人更为不利的裁判,故本案不予改判。关于一审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出庭应诉,确实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本案一审中,省政府已提供了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并委托黑龙江农垦总局红兴隆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到庭应诉,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综上,吴云兰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云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柏 坤审 判 员 皇甫延玉审 判 员 马 鸿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 英 杰书 记 员 张 莉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2.《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