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小玲、李丕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玲,李丕勇,陈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688号申请执行人:林小玲,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李丕勇,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陈美丽,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0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玲与被执行人李丕勇、陈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小玲与被执行人李丕勇、陈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李丕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贵C×××××凯宴牌汽车、贵C×××××思威牌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并已将被执行人李丕勇、陈美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贵州省遵义市和平阳县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李丕勇、陈美丽尚欠申请执行人林小玲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及申请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