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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青申请认定赵荣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青,赵荣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特68号申请人:史青,女,汉族,1957年5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赵荣芳,女,汉族,1934年9月21日出生。代理人:轩荣贵,女,汉族,1936年9月23日出生。申请人史青申请认定赵荣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史青称:赵荣芳现年83周岁,2003年被汽车撞了以后,记忆力逐渐衰退,随着年龄增长已发展成老年痴呆,现已无法自主表达,语言能力丧失,并被脑科医院诊断为痴呆。请求宣告赵荣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轩荣贵称:同意申请人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史青系被申请人赵荣芳女儿。赵荣芳2003年被车撞伤以后,记忆力开始逐渐衰退,已10余年,不能记着刚刚吃过饭,忘记回家的路,认知���下降,思维力、定向力下降,智能损害严重,不知道现在是哪年、哪月。诉讼中,经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2017年7月12日出具的鉴定意见称:赵荣芳诊断为脑器质性智能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荣芳目前系脑器质性智能损害,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应属于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人,申请人史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赵荣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