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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某,张某,刘某,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穆某,男。被执行人张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刘某、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某、刘某、冯某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824执12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闫 平执行员 方仲江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