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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某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虚开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出生于河北省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北省深州市。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2016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7年7月1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公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并征得被告人刘某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肖建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份,被告人刘某挂靠河北华筑丝网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揽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中大公司)承建的柳州至武宣高速公路声屏障工程期间,在结算时,其为少缴税款,通过柳某的介绍与尤某(冒名杨笛野)取得联系,约定以票面金额1%的开票费,委托尤某为其制作了3份付款方为“西部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收款方为“河北华筑网丝制造有限公司”的虚假建筑业统一发票,票面金额合计583.2885万元。后刘某将该3份发票交给西部中大公司完成报账。2016年1月25日,刘某通过工商银行转账2.98万元开票费给尤某(冒名杨某)。另查明,2016年2月3日,公安机关对刘某立案侦查。同年9月7日,刘某主动依票面金额并按税率5.93%补交了345890.08元税款到象州县公安局。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某主动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刘某户籍证明,有象州县地方税务局提供的证据材料清单、发票真伪鉴定证明、发票专用章图案、尤某到象州县地方税务局开的三张正式发票及申请材料,有证人黎某、刘某甲、陆某、辛某、何某、柳某、尤某的证言,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及劳务分包合同,有中国移动广西公司柳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有顺丰快递公司的快递回单,有尤某冒名杨某开的个人账户流水清单,有破案经过、涉案款扣押清单,有本院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涉案金额583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成立。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主动退缴所逃税款,挽回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期间,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清);二、被告人刘某退缴在象州县公安局的税款人民币345890.08元,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远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丽玲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