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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姜晓雷与董仁亮、延边昊坤豆制品有限公司、董慧、于万伟、被告李宇泓、蔡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晓雷,董仁亮,延边昊坤豆制品有限公司,董慧,于万伟,李宇泓,蔡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1260号原告:姜晓雷,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董仁亮,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图们市。被告:延边昊坤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董慧,该公司经理。被告:董慧,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图们市。被告:于万伟,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图们市。被告:李宇泓,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蔡潇,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晓雷诉被告董仁亮、被告延边昊坤豆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董慧、被告于万伟、被告李宇泓、被告蔡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晓雷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晓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姜晓雷承担。审 判 长  申作忠审 判 员  朱 娜代理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