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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2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与蒋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蒋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4民初12888号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606592。法定代表人刘世伟。委托代理人李伟,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水星,男,汉族,1977年3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蒋军,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2年12月12日。二、工作岗位:保安。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四、工资情况:原告每月15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被告上月工资。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971元。五、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27.3元。原告称对于2015年休假工资,认为已超过仲裁时效。2016的年休假工资当时因被告要求立即从原告处离职,如果被告不要求立即辞职,原告是有时间为被告安排年休假。因其突然辞职,导致原告无法为其安排,因此2016年休假工资应当不予支持。被告则对原告陈述不予认可。经庭审询问,原、被告均确认被告2015年及2016年均未休年休假。本院认为,首先,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假,所以201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其次,原告陈述的因被告突然离职导致无法安排休假的事由并不能成为不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合法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仲裁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2015年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27.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六、其他:被告另仲裁请求原告支付2015年及2016年度的高温补贴15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800元、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平时延长加班工资132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1919.3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60.56元。仲裁均予以了驳回。被告并未对此提起诉讼,应视为对该仲裁结果的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七、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519号。八、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2015年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27.3元;2、原告支付2015年及2016年度的高温补贴1500元;3、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800元;4、原告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平时延长加班工资13200元;5、原告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919.36元;6、原告支付2014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60.56元。九、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5年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27.3元;2、驳回被告其他仲裁请求。十、原告诉讼请求:无须支付仲裁裁决的款项。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支付被告蒋军2015年及2016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227.3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保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缴纳),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子欣(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