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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园来、黄志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园来,黄志伟,王春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黄园来,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黄志伟,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王春玲,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案外和解并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03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吴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灿煌 来源: